未经网络平台同意的店铺转让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2023-05-26 07:36

网络虚拟商店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其法律关系的变化与传统的所有权有很大的不同。网络虚拟商店的转让应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网络虚拟商店的转让方与网络平台建立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债务一般转让的成立需要征得网络平台的同意,未经网络平台同意的转让成立但无效。

案例一:(2015)上海一中民益(民)竹子4045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李磊销售合同纠纷

案例3:(2017)上海市0112第26797号民初祁家伟与曾德伟买卖合同纠纷

《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4.1条对店铺的转让进行了规定,“由于店铺与账户的不可分割性,店铺的转让本质上是门店经营者账户的转让,店铺转让的相关要求和限制适用于本协议账户转让第3.2条。”协议第3.2条规定:“由于用户账号与用户信用信息相关联,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司法裁决或经淘宝同意的情况下,并按照淘宝平台规则规定的用户账号转让程序,您才能转让账号。”您的账户一经转让,该账户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您的账户,否则,淘宝平台有权追究您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您承担。”

案例搜索结果中的“店铺转账”一词,本质上就是网店账户的转账。在“王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0755-79,000项转让标的物淘宝店——是经当事人实名认证后在淘宝上设立的。实质上,该店铺是以自然人二级域名的形式在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上存在和经营的网店。从表现形式上看,网上商店表现为电磁记录,即通过网上商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网上交易行为,将相应的电磁记录存储在平台服务器端,是一种数字形式的信息资源。从内容构成上看,网络商店由商店名称、虚拟空间、交易记录、信用记录、交易评价等要素组成。可以看出,网上商店与物权法下的东西是不同的。

关于网上商店能否成为物权客体,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律所包含的事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这些法律“事物”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事物”的性质。它们必须是权利的客体,即非人格,人的肉体依附于人格,不能是物;2、在法律上排除其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在法学研究中,民法中的事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可以具体;(二)具有实际支配或者法律支配的可能性;(三)不得违反道德规范;(四)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网店的经营需要特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器,即经营者需要他人的特定协助才能行使其权利,权利的期限也需要双方达成协议。此外,网络店铺对商家积累的商誉有很强的依赖性。从司法实践和理论的角度来看,网络店铺并不是传统民法中的“物”,因此不能将经营者对网络店铺的权利界定为物权。在司法审判中,这种权利通常被认定为经营者经营和使用网店的权利。

网店运营者的管理权和使用权是通过运营者控制的网店账户实现的。在本案涉及的“店铺转让合同”中,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通过转让网店账户使用权来实现店铺的转让。从这个角度来看,所谓的“店铺转让”并不是物权的转让,而是网店账户使用权的转让。

只要受让人与受让人是符合条件的民事主体,那么根据《网络店铺转让合同》规定的要约接受规则,在双方意向书达成一致时,店铺转让合同成立。

在实践中,店铺转让的设立往往涉及到中介方。当网络商店经营者在交易平台上发布转让意向时,如果潜在买家对该商店感兴趣,中介机构将协助建立商店转让合同,并为双方提供商店转让合同模板。但中介合同与店铺转让合同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司法裁判中一般认为,即使以三方协议的形式呈现,两者也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转让方想要转让其店铺账户,需要同时满足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有有效的司法命令转让网上商店账户;(2)店铺转让经淘宝批准。

转让人对网店的权利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权。转让人对网店的转让通常被视为合同中债权债务的一般转让。《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规定,账户一经转让,该账户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在判决中,法院通常首先认定转让人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然后在转让人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形成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方将网络商店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时,一般相当于受让方在服务协议中继承了其债权债务。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与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即为第88条所称的“合同”。经网上交易平台同意,转让方可以与受让方签订《网上店铺转让合同》,将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给受让方。也就是说,未经网络交易平台的同意,广义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进一步分析“网店转让合同”,需要区分合同的无效性和无效性。合同的无效意味着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当然,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发生效力,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由于缺乏某些有效条件而不具有预期的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当双方达成协议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同就成立了。但是,由于合同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是改变一方当事人与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即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的相应法律效果必须经过第三方的认可。也就是说,《网店转让合同》要想具有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力,就必须得到——网络交易平台,即《服务协议》当事人之一的同意。

经网上交易平台同意,《网上店铺转让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同意,则合同只是成立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受让人不能代替转让人作为服务协议的一方,也不能获得经营和使用网络商店的权利。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人符合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