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翁某某在上海某电器公司担任电子商务部经理,主要负责该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的产品日常维护及订单处理。在此期间,翁某某利用负责管理公司天猫店的职务之便,私自在拼多多开店,虚增交易环节赚取差价和私人订单,在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让仓库发货,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
法庭上,翁供述,拼多多店铺以其个人名义销售的商品与公司天猫店铺一致。虽然卖的货一样,但翁某某的店定价更高,每台比天猫旗舰店高10元到30元。每当有人在拼多多的店铺下单,翁某某就会用个人淘宝账号在公司店铺下单,填写收货人和收货地址作为拼多多买家的信息,从而赚取差价。
很快,微薄的差价无法满足翁日益增长的贪欲。为了赚取更高的差价,如果另一个消费者在拼多多店铺下单,翁某某就会利用职务之便,降低在天猫店铺下单的设备价格。
翁某某的“转卖”生意一直做下去,直到他发现了更大的漏洞。2020年4月底5月初,翁某某开始利用公司天猫店订单“空手套白狼”的漏洞,用个人淘宝账号下单,但未付款。然后他利用职务之便,自己打印发票,送到仓库发货。未支付订单将在48小时后自动关闭。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嘉定法院认为,与传统的职务侵占案件不同,发生在电子商务企业的此类案件呈现出新的犯罪手段和形式。本案中,翁某某通过开设拼多多店铺虚增交易环节,赚取差价,以及利用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使仓库在没有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发货,非法侵占单位财物,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更加具有隐蔽性。
对此,嘉定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实现可疑账户定位,帮助识别恶意操作、钻程序漏洞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大安全运行能力建设投入,努力形成业务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分析、处置、追溯的闭环安全运行流程;第三,规范操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如增加对账频率,及时盘点等。由财务仓库管理,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