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小二说大量店铺“二选一”专家:真的最高罚200万
2022-05-18 15:55
电商法实施三个月,电商法明令禁止的“另类”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且呈升级趋势。 4月2日,新浪微博名为“小赵大喜”的用户在微博中发布文章《请停止你们的盗窃行为!》,称拼多多平台“大喜服饰旗舰店”的店铺信息和商品为“假货”,拼多多相关店铺的图片和文案均抄袭其淘宝店铺。 随后,微博中一位名为PDD Love的用户发布微博回应,称拼多多“大喜服饰旗舰店”在售商品均为正品促销,并要求“赵大喜”关闭拼多多店铺。该微博用户还表示,上千名品牌商面临同样的情况,并贴出某品牌内部信回应,称“接到天猫小二通知,要求关闭该品牌在拼多多的加盟店” 微博的认证信息显示,用户“小赵大喜”是品牌的老板,也是淘宝“大喜自制独立复古女装”店铺的老板。 关于微博用户“PDD爱”的身份,拼多多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此人就是拼多多小二。 今年刚刚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对平台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向平台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处罚,违反该条规定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二选一”并不是法律词汇。《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提到“电子商务平台不合理地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于平台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可以理解为“二选一”。 “如果平台内的经营者认为自己在电商平台遇到了选择,并且有明确的证据,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之前也有一些电商平台因为这种问题被处罚过。”赵占领认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也告诉记者,制定《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中小经营者。如果中小经营者能够拿出平台的服务协议或者相关证据,证明平台通过胁迫或者诱导的方式限制他们与其他平台的交易(不同意平台条件就控制流量导入),那么就可以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赵占领说,这一次,拼多多小二站出来指责淘宝和天猫让商家二选一。如果拼多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类似情况,也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但提起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诉讼或投诉的平台,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竞争对手存在法律禁止的某些行为。”薛军补充道。 赵占领告诉记者,此前某电商平台曾投诉竞争对手涉嫌垄断,但因证据不足未予受理。 赵占领还提到,之前因“二选一”被处罚的平台,处罚金额大致在10万元到几十万元左右,因此处罚力度不大,威慑力也相对有限。 周末,法治记者还看到,赵大喜在微博中称,拼多多相关店铺的文案和图片完全抄袭淘宝。 赵占领表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如果拼多多的店铺未被授权使用相关文案和图片,那么拼多多平台应当在事后删除相关内容 “如果拼多多能够证明相关店铺销售的产品全部是正品,并且认为‘卖假货’的指控导致社会对企业的商业评价较低,也可以提起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薛军补充说,法律支持所有市场参与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4月2日,新浪微博名为“小赵大喜”的用户在微博中发布文章《请停止你们的盗窃行为!》,称拼多多平台“大喜服饰旗舰店”的店铺信息和商品为“假货”,拼多多相关店铺的图片和文案均抄袭其淘宝店铺。 随后,微博中一位名为PDD Love的用户发布微博回应,称拼多多“大喜服饰旗舰店”在售商品均为正品促销,并要求“赵大喜”关闭拼多多店铺。该微博用户还表示,上千名品牌商面临同样的情况,并贴出某品牌内部信回应,称“接到天猫小二通知,要求关闭该品牌在拼多多的加盟店” 微博的认证信息显示,用户“小赵大喜”是品牌的老板,也是淘宝“大喜自制独立复古女装”店铺的老板。 关于微博用户“PDD爱”的身份,拼多多内部人士向记者证实,此人就是拼多多小二。 今年刚刚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对平台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向平台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处罚,违反该条规定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二选一”并不是法律词汇。《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提到“电子商务平台不合理地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于平台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可以理解为“二选一”。 “如果平台内的经营者认为自己在电商平台遇到了选择,并且有明确的证据,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之前也有一些电商平台因为这种问题被处罚过。”赵占领认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也告诉记者,制定《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中小经营者。如果中小经营者能够拿出平台的服务协议或者相关证据,证明平台通过胁迫或者诱导的方式限制他们与其他平台的交易(不同意平台条件就控制流量导入),那么就可以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赵占领说,这一次,拼多多小二站出来指责淘宝和天猫让商家二选一。如果拼多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类似情况,也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但提起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诉讼或投诉的平台,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竞争对手存在法律禁止的某些行为。”薛军补充道。 赵占领告诉记者,此前某电商平台曾投诉竞争对手涉嫌垄断,但因证据不足未予受理。 赵占领还提到,之前因“二选一”被处罚的平台,处罚金额大致在10万元到几十万元左右,因此处罚力度不大,威慑力也相对有限。 周末,法治记者还看到,赵大喜在微博中称,拼多多相关店铺的文案和图片完全抄袭淘宝。 根据赵占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拼多多的店铺没有授权 “如果拼多多能够证明相关店铺销售的产品全部是正品,并且认为‘卖假货’的指控导致社会对企业的商业评价较低,也可以提起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薛军补充说,法律支持所有市场参与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